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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以臺教授青部字第1150000017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輔導室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5-13 13:11:44 點閱: 128 (129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

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團隊:十人以上志工組成一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者。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