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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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
| 第 3 條 |
特推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委員任期一年。 |
| 第 4 條 |
特推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
| 第 5 條 |
特推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 第 6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為處理特殊教育幼兒之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納入學校特推會審議。 |
| 第 7 條 |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張貼日期: 2024-11-25 14:53:10 點閱: 451 (33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