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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文: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

張貼日期: 2025-11-24 09:35:25 點閱: 178 (97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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