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避免學生遭受詐欺犯罪危害之預防及輔導作為專案說明資料- 以「養、套、殺」手法實施詐欺案件為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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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7-08 08:33:04  點閱:459


壹、緣由 一、 據本署統計,警察機關 106 至 110 年度查獲各類詐欺案件中,詐欺 被害人中具學生身分者佔 10.46%,為各職業類別第三高(最高為服 務工作人員,佔 31.26%;次高為無職業人員,佔 20.38%),顯示近 年有一定比例之學生遭受詐欺被害情形,容有一定嚴重性。 二、 為預防少年、學生遭受詐欺等財產犯罪危害,復於被害後透過其他不 法手段填補財產損失情事,本署業於 111 年 3 月 28 日與教育部召開 第 28 次定期聯繫會議時提出相關精進作為,形成三點決議事項,其 中之一為:偵查實務上不乏以「養、套、殺」手法實施詐欺情事,為 避免學生遭受詐欺危害,請本署整理去識別化案例,提供教育部作為 宣導素材。 貳、相關案例 一、 案由:犯罪集團利用假投資詐騙平台實施投資詐欺案。 二、 查獲單位:本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基隆市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三、 犯罪手法: (一) 犯嫌 A、B、C、D 等人共組投資詐欺犯罪集團,先由犯嫌 A 架設 「FINCE」、「EGAMAX」、「亞洲投資交易平台」、「FOREX 亞洲交 易中心」等投資詐騙平台,復由犯嫌 B 在○○○、○○○等地設 立電信詐欺電腦及通訊設備工作室(俗稱機房),負責提供機房運 作資金,指揮犯嫌 C1、C2 擔任機房負責人,再招攬犯嫌 D1 至 D11 等 11 人擔任機房電腦及通訊設備操作人員(俗稱機手)。 (二) 機房機手 D1 至 D11 先於「Youtube」、「Instagram」、「Facebook」 及「LINE」等各大社群媒體及通訊軟體散布假投資訊息,以「現 賺現領快速領取現金」、「投資翻倍」、「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投 資理財、被動收入」、「一時賺錢一時爽」等話術誆騙國內民眾匯款 2 投資加入前開投資詐騙平台會員。一旦有被害者上鉤並私加帳號 成 LINE 好友後,機房機手便主動私訊詢問「缺錢嗎?可以幫你賺 錢、教你投資賺錢、免費賺錢項目、可免費幫忙投資外幣」等詐欺 話術,誘使其註冊前開假投資平台成為會員,以及加入「圓夢巨人、 遇見幸福、榮耀之巔」等大群組,再由機房機手分別假扮投資平台 老師、總指導、指導員、賺錢客戶等角色,由平台老師以前開話術 詐騙加入平台之被害人,佯裝賺錢客戶成員則留言帶風向,訛稱已 賺取新臺幣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金額,營造只要聽取平台老師、 總指導、指導員建議投資虛擬貨幣、外匯及期貨等標的即可獲利假 象,藉此吸引被害者匯款投資,進而詐取其錢財。 (三) 待被害者警覺遭詐欺時,詐欺集團成員便和被害者解除好友帳號, 並強制將被害者退出群組或已讀不回,使得被害者求償無門。該集 團自 110 年 10 月起運作至今年 1 月中旬,就有近 30 名被害者向 警方報案,初估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上千萬元。 (四) 上開犯罪手法即典型投資詐欺犯罪方式。先培「養」肥羊,藉由投 資話術、企業形象及精美網站吸引被害人加入聊天群組;再設下圈 「套」,藉由小額實際或虛擬收入取得被害人信任,使之續投金額; 當被害人試圖領回獲利時,再坑「殺」被害人,訛稱須繼續投資金 額方可回收,或須繳納稅金、手續費等各種巧立名目之款項,若不 再續投金額,則前所投資款項亦將無法領回。最後,待被害人已傾 家蕩產,無法繼續投資、繳納金額,或發現遭詐騙而提出質疑並報 案後,再刪除詐騙網站或被害人帳號,使之求助無門、血本無歸。 四、 涉犯法條: (一) 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 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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