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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轉知所屬,並確實盤點及核算其慰勞假年資,於113年10月15日完成清查作業,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4-09-30 08:02:07 點閱: 483 (23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主旨: 有關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轉知所屬,並確實盤點及核算其慰勞假年資,於113年10月15日完成清查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89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年資採計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稱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
三、 復查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略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最新彙整資料請參考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網址:https://gov.tw/cAX)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 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 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四、 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函規定辦理。
五、 請各機關學校確實盤點及核算所屬聘僱人員前揭年資情形,依限完成清查作業(本府113年9月13日府人考字第1130350930A號函計達),併請加強宣導。
六、 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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