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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約用護理師

張貼日期: 2024-12-06 14:58:28 點閱: 266 (35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D號函及本府113年12月3日府教體字第1130468069號函(副本)辦理。
二、 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
三、 檢送衛福部公告及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各1份,亦可至本府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檔案下載/幼教科/衛教/口腔保健專區項下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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