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9-19 11:24:59 點閱:11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
三、 | 檢送原函影本、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 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