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9-26 09:22:47 點閱:23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15條教師(包含代理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教師(包含代理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如有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281